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来源: 河南省残联 发表时间: 2021-07-14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三)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七)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审核、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及缴费人,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当年度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0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审核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驻郑单位,省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到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申报缴费工作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催报催缴工作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每年征收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需与财政部门对接,将上一年度征收期内已做费种认定且未申报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数据,书面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有关审核方式、申报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与以往年度相同,可在相关网站查阅。

三、其他事项

(一)今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附件:1. 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

 

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1—60856911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德善街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1107室

郑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1—67580958

单位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80号郑发大厦三楼(市政务中心办事大厅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

开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1—23980179

单位地址:郑开大道和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三楼C区70号窗口

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9910156、69910157、69910158、69910159

单位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

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5—7666156

单位地址:平顶山市诚朴路103号三楼年审大厅

安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2—2263382

单位地址:安阳市平原路北段293号安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鹤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2—3336650、3206220

单位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东段

新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3—3351839、3356608

单位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

焦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1—3908222

单位地址:焦作市山阳路75号

濮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3—8998261、8959687

单位地址:濮阳市石化路中段

许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4—2968259

单位地址:许昌市学府街西段

漯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5—3520598

单位地址:漯河市黄山路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三门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8—3198673

单位地址: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7楼残联窗口(崤山路东段铝厂转盘)

南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7—63209728、63209702

单位地址:南阳市伏牛路1号

商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0—2070512

单位地址:商丘市长江路东段378号

信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76—6767578、7636316

单位地址:信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十二大街和新三路交叉口大别山高中东面)

周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4—8369922

单位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平安路与腾飞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驻马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6—2679936

单位地址:驻马店市慎阳路586号

济源示范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1—6836825、6835991

单位地址:济源市民之家C区4楼残联窗口

图为

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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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0531定稿)(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