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来源: 河南省残联 发表时间: 2015-07-13 【字号: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互联网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互联网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分发挥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河南省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形象,促进网站的有序发展,保障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省残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各单位)在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负责本级本单位上网信息的收集和审核。上网信息来源单位的具体部门负责人是信息审核和发布的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内容更新、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级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单位在网站发布的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保留。

第八条 各级各单位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三章 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

第九条 网站信息内容和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级各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相关要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条 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信息,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站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十一条 信息编辑、审核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和编辑

各级各单位上网信息,最好是即时信息、即时发布。滞后上网信息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提高时效性、可读性和效率,共同维护网站形象。

各级各单位应注意加强对上网信息的编辑,使信息内容和语言适合网络媒体的特点。动态类信息要体现新闻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正确使用规范词句和相关内容。

(二)信息审核与发布

各级各单位在省残联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各级各单位进行撰稿,并填写《网站发布信息申请表》,经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网站信息管理员编辑后方可上网发布,最终电子版发送至省残联网站管理员电子邮箱。在省残联网站发布的重要或敏感信息,须报经省残联办公室核稿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审批过的最终电子版和《网站发布信息申请表》由网站管理员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网站公众互动栏目中的建议、投诉等,需要回复、处理的,应由工作责任职能的单位和部室及时回复、处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以工作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对网站系统的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网站内容。各级各单位网站信息管理员每日监管上网信息,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停止发布并做好备份,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口令管理制度。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口令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所有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并确保密码具有一定复杂度,严禁在办公室以外任何场所使用口令登录网站管理系统,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各单位应重视网站的建设,要鼓励积极发掘、撰写信息上网,同时及时做好信息上网的审核工作,保证栏目的信息丰富、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省残联定期对网站建设进行检查,每年进行考评工作,对重视网站信息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提供信息,充分利用网站对外宣传的单位、部室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省残联将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上网内容虚假或较多错误,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网站上网信息与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

(二)凡是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省残联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2.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3.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4.恶意攻击、破坏网站正常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